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江德千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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