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家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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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家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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