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4年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陳報人即破產管理人 李郁芬 律師右陳報人因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提出分配報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於九十二年三月間,就現金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萬元部分,先行中間分配,餘款五萬九千二百三十七元,於九十三年三、四、五月間作最後分配,茲已分配完畢,業經破產管理人李郁芬律師提出分配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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