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郭美絹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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