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賞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炬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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