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97號原告丙○○
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徐
濟平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 徐濟平 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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