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41號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並提出列甲○○為相對人之依據(本件信託期間已屆滿)。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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