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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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七行中關於「被繼承人 郭劍英 之除戶戶籍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