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