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三一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BW四六七一四八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凌晨零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陽金公路,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舉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凌晨零時十分許,雖有駕駛前開車輛行經陽金公路為警攔查,惟其為日本國國民,不會說國語,不瞭解值勤警員表達之內容,且值勤警員亦未聯絡日語翻譯與其溝通,因此認為警員之舉發違反法律規定等語。
三、經查:受處分人為日本國國民,有日本國護照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其為警舉發時,無法以國語與警員溝通,且當時亦無日語翻譯在場,亦據證人即舉發警員 劉竣明 到庭證述屬實。雖證人劉竣明證稱:受處分人有說喝酒「一點點」,並不是完全不懂中文;其有用英語及肢體語言與受處分人溝通,受處分人一直說「NO」等語。然受處分人辯稱:其係指英文懂一點點;且當時汽車排氣管被取締,對警員取締之原因不瞭解,當時只是想先瞭解排氣管的問題,並無拒絕酒測之意等語。查受處分人當時亦因所駕駛之前開自小客車變更排氣管而遭警舉發,此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稽;而依證人劉竣明及受處分人上開所述,應可認定受處分人及值勤警員當時均無法完全明瞭對方之意思,則受處分人辯稱其當時並無拒絕接受酒測之意,值勤警員卻遽認定其拒絕酒測而予以舉發,即有可能。故尚難認定受處分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故意。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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