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每銀元等於新台幣三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