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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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被告作案用之鑰匙一支,係其拾獲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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