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侯劍隆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董非汎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二元│││├─────────┼────────────┼─────┤││送達郵費│四百四十八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一│││四百零二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八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計│十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