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傷害、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