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柯文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其發 等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