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2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胡素珠
兼訴訟代理 胡瀞云 即 胡秀燕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下午2時22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