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