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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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貳拾捌張及賭資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甲○○、乙○○、丙○○、丁○○係在「阿珠檳榔攤」旁走道上之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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