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
巷5號戊○○辛○○丁○○己○○丙○○附民被告乙○○
國郡企業社即 李國材
號附民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國強 附民被告庚○○附民被告億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炳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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