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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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34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貳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五年度綠保管字第三五五號)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保管字號:九十五年度綠保管字第三五四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外,另補充扣案之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沒收。
二、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附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