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60號聲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聯合太平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繳聲請費用為新台幣參仟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