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慶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