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31號

原告 洪玉如

被告 黃美滿

廖欣儀

陳林

洪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核有下列訴訟程式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表明本件訴訟各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對各被告請求之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影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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