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8號
法定代理人 朱秉坤
訴訟代理人 朱恒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8號
法定代理人 朱秉坤
訴訟代理人 朱恒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