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6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許莉 微即許莉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然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又被告於支付命令之聲明異議狀自陳其住所地在臺東,有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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