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27號
原告 曾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承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 曾海平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