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27號

原告 曾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承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 曾海平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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