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良慶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良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良慶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良慶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九十九年、一00年間,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二號、本院以一00年度易字第七三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八月確定,嗣於一00年十月十七日,經本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二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受刑人於一00年一月十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一年九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九九一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六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九九一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