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億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吉億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三月確定後,嗣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九年聲字第一二二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於九十九年、一00年間,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九年交訴字第一一七號、一00年度簡字第二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確定,嗣於一00年五月四日,經本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八七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而受刑人於一00年一月十四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九九一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六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九九一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