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吳振賓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