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將其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