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754號
債權人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盈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仁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仁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經債務人簽章之出貨單。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