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0號
原告 張富香
被告 閻懷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莆晉
法官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巧俞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0號
原告 張富香
被告 閻懷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莆晉
法官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巧俞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