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0號

原告 張富香

被告 閻懷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莆晉

法官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巧俞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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