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

聲請人 徐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陳露 間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陳報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四、應提出相對人徐陳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