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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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
聲請人 徐晨 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陳露 間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應陳報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四、應提出相對人徐陳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