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告昌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曉傑

被告 林進興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范振義

法官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昀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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