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鴻樑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114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黃鴻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鴻樑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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