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詹淑燕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被告 洪高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62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簡仲頤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