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原告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彥琳

原告 林明杰

廖若涵

上四人共同

被告 張水清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朱宏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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