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原告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彥琳
原告 林明杰
上四人共同
被告 張水清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朱宏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