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
原告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明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B書記官李憲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