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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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建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2,6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謝建合之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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