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琦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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