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辯護人 彭上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