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黃柏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