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26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廖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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