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0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上列上訴人間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展綿 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