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進旺
被   告  陳鈺盈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29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整,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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