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70號聲請人庭菘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一)編號001之票據,已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屆滿;(二)編號002之票據,已於民國97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管靜怡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97年度催字第17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忠孝│75,784元│97年8月5日│CB0000000│5│││限公司│分行│││││├──┼─────────┼────────┼─────────┼─────┼─────┼──────┤│00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忠孝│75,783元│97年6月5日│CB0000000│3│││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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