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5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4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56│├──┼────────────┼───────┼──┼──┤│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16│├──┼────────────┼───────┼──┼──┤│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57│├──┼────────────┼───────┼──┼──┤│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73│├──┼────────────┼───────┼──┼──┤│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5│├──┼────────────┼───────┼──┼──┤│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00│├──┼────────────┼───────┼──┼──┤│00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5│├──┼────────────┼───────┼──┼──┤│010│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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