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代表人申○○鄉長訴訟代理人亥○○
天○○
參加人酉○
戌○○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酉○及戌○○等二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嘉義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府行法訴字第0九二0一四二七六三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查酉○及戌○○為原告所有土地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坐落嘉義縣○○鄉○○○段第二二九地號、第二四一地號及第二四五之五地號田地等三筆土地),故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核准承租人即酉○、戌○○等二人續耕之行政處分之結果,自會對酉○及戌○○等二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裁定命酉○及戌○○等二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戴見草法官林石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