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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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家暴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宋沅翰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41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淑慧於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1號被告宋沅翰被訴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呂秉炎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