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23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交易字第96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佑丞 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佑丞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晚間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462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與福順路462巷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汽機車行駛至閃紅燈號誌交岔路口,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 張喆 (本院另行審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亦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閃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貿然通過該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林佑丞受有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前臂擦傷、右側手肘擦傷、右側肩膀擦傷、頭部其他部位擦傷、左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張喆則受有右側手肘挫擦傷、右側手部挫擦傷、右側小腿挫擦傷、左側小腿挫擦傷、背部挫擦傷等傷害。 嗣林佑丞 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等肇事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六交通分隊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張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佑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第21至29、109至111頁,本院卷第119、125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張喆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3至19、109至111頁,本院卷第37至39、117至126頁)。
(三)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31頁)。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2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6439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年12月11日報告(見偵卷第7至9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見偵卷第37至43頁)、被告及告訴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見偵卷第45至5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全景、車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監視器照片(見偵卷第53至8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見偵卷第87至93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四、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等肇事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六交通分隊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見偵卷第83頁,復願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肇致本件事故,進而造成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因而蒙受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所為實有不該;衡以被告為肇事主因,所受傷害程度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及其他部位擦挫傷,告訴人為肇事次因,所受傷害程度為挫擦傷,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惟與告訴人對於賠償金額意見不一致而未能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兼衡被告之素行、本案肇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嚴重程度,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交易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